各纳税人: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所属纳税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进行重新认定、年度审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以下简称“不征税项目”)的纳税人,都要到我局纳税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申报认定事宜。
“不征税项目”的范围仅限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名单的通知》(豫财税政〔2004〕89号)名单中列举的项目。
此次认定申报的受理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5日;以后年度,如有新批准的“不征税项目”,可到我局办理申报认定手续。
二、认定申报时,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打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许可证(复印件);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文件(复印件);
4、《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1 不征税基金收费表.xls)。
三、对经审核符合不征收营业税条件的收费项目及收入,由我局统一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认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纳税人取得《证书》后方可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四、《证书》采取年度审验的办法。年审受理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的4月15日至5月15日止,年审须提供的资料、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五、凡未取得《证书》、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事宜以及未通过年审的纳税人,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名单的通知》(豫财税政〔2004〕89号)下发后,原我局颁发的《证书》自动失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