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灾区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所列举的机构以及文件字号
发布单位   加入时间 2008-06-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2000]第30号)

1、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4] 第172号) 

2、宋庆龄基金会。3、中国福利会。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中国扶贫基金会。6、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7、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 第204号)

8、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9、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10、中华慈善总会。1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2、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 第68号)

13、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 第66号)

14、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5、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6、中国绿化基金会。17、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8、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19、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20、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 第67号 )

2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