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加入时间 2008-07-03

豫地税直发〔2008〕37号

各纳税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66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源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地税机关尚没有全面掌握相应的税源基础信息。为此,有必要以贯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开展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二、税源清查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我局征管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所有土地。

清查的重点是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税源清查的内容和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税款及其他地方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澄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采取纳税人自查、地税机关重点检查以及税源数据信息比对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纳税人按照文件自查后,我局将对纳税人填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中的相关数据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的数据进行比对,对不如实填写的纳税人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税源清查的时间、步骤和时限

    (一)清查的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开始,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为期9个月。

    (二)清查的步骤。这次专项清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8年6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发动及准备阶段。将相关文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通过税企信箱发送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纳税人可直接从我局网站下载或到税收管理员处领取。

    2.第二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31日)为纳税人自查申报阶段。纳税人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申报,认真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有自查税款及滞纳金的,还应填写《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于7月31日前到我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税款及滞纳金入库手续,办理完税款及滞纳金入库手续后,在7月31日前将盖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章的《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报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处一份。纳税人自查后不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于7月31日前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盖公章后直接报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处一份。

    纳税人在向税收管理员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对有产权证的自用、出租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对无产权证的实际占用土地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3)对承租土地需提供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第三阶段(2008年8月1日―9月30日)为重点清查阶段。我局要在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清查。除本通知中所述的清查重点外,凡拒不参加自查申报或自查申报明显不实的单位要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清查中对阻挠清查、抗拒检查或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不缴纳税款的,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比对实测阶段。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之上,对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5.第五阶段(2009年1月1日―2月28日)为总结建制阶段。

    充分利用税源清查资料,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查找漏征漏管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认真研究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控管办法,进一步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清查的时限。这次专项清查,主要清查2007年度和2008年1―6月份的纳税人纳税情况。对偷税数额较大的纳税户和群众举报案件,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11.doc

    附件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的通知(请在本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查找)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