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建立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79号)要求,我局需采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是在现有征管系统基础上建立的,供全国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跨国地税的汇总纳税信息交换系统,建立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是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我局肩负此系统试运行的重任,为做好系统试运行工作,各纳税人务必要做好配合,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此次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二、信息采集范围和格式
此次信息采集的范围为: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系统负责征管的企业的总机构信息;总机构在外省,分支机构在我省,所得税由我省地税系统负责管理的分支机构信息。信息采集的电子表格式和填表说明见附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采集表格的格式填报有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
三、信息采集所属期
跨省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是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此次采集的企业信息所属期为2008年一季度和二季度。
四、几点要求
(一)表格下载
纳税人可在文件后的附件内将有关文件、表格和填表说明下载填写。
(二) 信息表格应于7月15日前报送税收法规科803 室(电子档一份,纸质资料二份),填写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税政法规科联系。
联系人: 杨海燕 0371-60986605
附件:1.信息采集表(rar格式) 豫地税函〔2008〕179号之附件1.rar
2.代码表(rar格式) 豫地税函〔2008〕179号之附件2.rar
3.填表说明 豫地税函〔2008〕179号之附件3.doc
二○○八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