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8〕245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豫地税函〔2008〕245号之附件1.doc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